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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明辉与蔡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辉,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吴明辉,男,生于1958年2月6日。委托代理人雷海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军,男,生于1980年7月18日。吴明辉申请执行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7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蔡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明辉偿还借款9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蔡军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军外出多年,下落不明,其个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3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