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菊英与周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英,周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王菊英,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瑞平,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菊英诉被执行人周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瑞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王菊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瑞平银行存款账号6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太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