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宏运农家宴饭店与臧永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宏运农家宴饭店,臧永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563号原告:青岛市宏运农家宴饭店,住所地莱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花观村**号。负责人:李月杰。被告:臧永辉,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青岛市宏运农家宴饭店诉被告臧永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宏运农家宴饭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市宏运农家宴饭店负担。审判员 赵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