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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6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宁夏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宁夏广播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709号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宁夏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纳文斌,台长。原告王成佼与被告宁夏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成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680元,10倍赔偿原告16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0日,原告在观看被告卫视频道播放的“泄油瘦身汤”广告,原告感觉挺好,于是拨打订购电话400-1025-321,随后收到其客服电话400-0597-192回拨,根据交谈原告订购一组,2017年1月5日,货物由顺丰快递公司送达,快递单号为:972832538024,并由快递员代收货款1680元,收到货以后发现该产品标注:“品名:阿菲娜?孝素排油汤;配料表:水果孝素(蓝莓、西印度樱桃、凤梨、木瓜、苹果、葡萄),山楂、陈皮、茯苓、薤白、决明子、荷叶、茉莉花、蜂蜜;执行标准:GB320729S;生产企业为江苏普缇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经过查询得知,该产品为食品,不具备减肥的功效,另外,该产品的执行标准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未查询到,明显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知道广告主是谁,故起诉被告,最近党政主流媒体报道虚假广告刘洪斌一案,被告也曾多次发布,并且虚假广告的宣传者相关人员已经被刑拘,故原告向法院依法起诉收集相关判决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将虚假广告者和发布广告的负责人绳之以法,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本案原告实际收到的产品中已显示生产企业为江苏普缇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及地址,故原告直接起诉广告发布者即本案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