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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115号原告:冯某。被告:付某,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冯某与被告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无法提供被告付某的明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