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115号原告:冯某。被告:付某,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冯某与被告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无法提供被告付某的明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