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北郎尔电子有限公司、卢洪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郎尔电子有限公司,卢洪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郎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章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洪林,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上诉人湖北郎尔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洪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向上诉人湖北郎尔电子有限公司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郎尔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