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小汉、刘小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汉,刘小宁,王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62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京元,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蠡县百尺镇中玉田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靖胜奇,蠡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小汉,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申请人:刘小宁(又名刘宁),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申请人:王影,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京元与被申请人刘小汉、刘小宁、王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16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影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4×××03中的存款4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陈京元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影在银行账号24×××03中的存款4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施南审判员 房云静审判员 刘金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