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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金国、张瑞各等与石文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国,张瑞各,张洪森,石文忠,张玉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618号原告:张金国,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泊头市。原告:张瑞各,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泊头市。原告:张洪森,男,1999年2月6日出生,住泊头市。被告:石文忠,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泊头市。第三人:张玉波,男,1939年10月27日出生,住泊头市。张金国、张瑞各、张洪森与石文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金国、张瑞各、张洪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国、张瑞各、张洪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金国、张瑞各、张洪森负担。审判员  马春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