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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岩新与张红波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新,张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王岩新,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宾县居仁镇吉祥村新建屯。被执行人张红波,男,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英杰镇松林林场家属区。本院在执行王岩新与张红波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涛院长签发:
 庭长核稿:
 
 
 
 
 局长审批:
 撰稿单位
 及撰搞人: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黑0125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王岩新,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宾县居仁镇吉祥村新建屯。被执行人张红波,男,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英杰镇松林林场家属区。本院在执行王岩新与张红波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陈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