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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10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10046江苏省宏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宏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100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宏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山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偶洪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成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宏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执行人威仕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宏晟公司货款938403.39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3184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威仕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宏晟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仕公司因经营不善己歇业,其名下的所有资产都抵押给银行,并由海安县人民法院拍卖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宏晟公司,申请执行人宏晟公司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威仕公司己歇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宏晟公司,申请执行人宏晟公司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281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军审 判 员  陈红英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才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