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5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茜萍与被申请人吴再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茜萍,吴再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979号之一申请人:胡茜萍,女,xx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被申请人:吴再先,男,xx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申请人胡茜萍与被申请人吴再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两分自2017年4月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再先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再先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茜萍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周 莉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