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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5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茜萍与被申请人吴再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茜萍,吴再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979号之一申请人:胡茜萍,女,xx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被申请人:吴再先,男,xx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申请人胡茜萍与被申请人吴再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两分自2017年4月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再先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再先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茜萍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周 莉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