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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与罗绍和、龚仕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罗绍和,龚仕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7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住所地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023号。法定代表人:黄元青,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炳健,该行职工。被告:罗绍和,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乐业县。被告:龚仕山,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乐业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诉被告罗绍和、龚仕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以借款人已全部归还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动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负担(已交)。审判员  韦凤交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书记员李秀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