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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1024号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天地B区22号。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春、王道明,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