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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海明与曹忠、杨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明,曹忠,杨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宋海明,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曹忠,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杨立平,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宋海明与曹忠、杨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