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4036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410792010。被告:何某,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锋,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199610672132。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