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01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昌宝与陈发忠、刘建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宝,陈发忠,刘建祥,张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375号原告:李昌宝,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植,兴义市顶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发忠,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兴义市鲁布格镇人民政府退休工作人员,大专文化,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刘建祥,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告:张嵘,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李昌宝与被告陈发忠、刘建祥、张嵘合伙协议一案,本院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刘建祥、张嵘无法送达,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在黔西南日报公告送达,后原告李昌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宝以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待查清后再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昌宝撤回起诉。诉讼费18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公告费300元,由李昌宝负担。审 判 员  李金红审 判 员  殷 霞人民陪审员  陈露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