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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丽华、邓根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华,邓根红,郑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华。被执行人邓根红。被执行人郑兴顺。本院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玉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周丽华与被执行人邓根红、郑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土地信息。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2017年10月25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48000元,承担执行费621.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8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恢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