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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旭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旭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449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法定代表人:李忠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旭亮,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旭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周旭亮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旭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74元,减半收取3787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人民陪审员  苏丕雄人民陪审员  凌宜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