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萍与徐从云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萍,徐从云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063号原告:吴萍,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从云,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吴萍与被告徐从云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萍负担。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