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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7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福宝与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宝,宋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7837号原告:刘福宝,女,194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卫红,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刘福宝与被告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福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