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春太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春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289号罪犯杜春太,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春太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晓兵、任志辉,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尹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杜春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30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杜春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减(假)意[2017]67号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杜春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春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二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杜春太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杜春太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获得的考核奖励所对应的可减刑幅度已超过剩余刑期,故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春太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