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1 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申请人损失共计12115.2元;;二、本案受理费311元,由刘永岗承担217元,申请人承担94元。申请人杨某依据本院(2016)陕0426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郭 堃审判员 刘爱龙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