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047号原告:曾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胡某,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曾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审 判 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樊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