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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047号原告:曾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胡某,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曾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审 判 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樊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