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邱建尧、余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邱建尧,余秋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3149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住所地:开化县长虹乡芳村村。诉讼代表人:楼泽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晓明,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邱建尧,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余秋月,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被告邱建尧、余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冀?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