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萍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萍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7161号原告: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湾路69号双湾国际1栋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陆小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萍莉,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蓉区。原告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萍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碧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