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维富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富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45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维富,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陈维富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传唤),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维富犯放火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维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陈维富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被害人王某的浴室围墙外侧,采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引燃泡沫等手段,放火燃烧木材,致木材、房屋墙体、外墙上电表、高压电线等处被烧毁。归案后,被告人陈维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维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维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维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协议、移送案件通知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人沈某、赵某、刘某、吴某、袁某、周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丈量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维富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维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维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二、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