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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志荣与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荣,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荣,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涉外花园外教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27979694。法定代表人张元元。本院在执行刘志荣与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开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