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852号原告:白某,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杨某,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东曲煤矿运输科退休职工,住古交市。原告白某与被告杨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为残疾人,患有疾病,无固定收入来源,被告系企业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扶养原告的义务;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某对原告白某承担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从2017年11月起每月给付白某扶养费2500元,于每月20日之前付清;二、被告杨某补偿给付原告白某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的扶养费共10000元,给付白某取暖费1700元,此费用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3000元,余款87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三、被告杨某承担原告白某以后的一切医疗费用;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减半负担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小鹏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人民陪审员 田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