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特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肈梅、黄庆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肈梅,黄庆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民特字第56号申请人:黄肈梅,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人:黄庆梅,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肈梅、黄庆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宅基地纠纷,于2017年6月1日经广宁县古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黄庆梅现居住楼房边(原属黄肈梅)的旧屋和屋仔属黄庆梅使用,黄庆梅将坐落在黄肈梅屋背的约83平方米宅基地调换给黄肈梅使用。二、黄庆梅在从即日起三个月内拆除旧屋和屋仔时先提前通知黄肈梅将屋内所有家私杂物搬开,同时拆下旧屋的桁条桷木属黄肈梅所有,拆屋费用由黄庆梅自己负责。三、兄弟双方马上到镇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各自的《土地使用证》办理证件的一切费用由兄弟双方各自一百承担。本协议签字确认后即时生效。以上协议一式四份,兄弟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和综治办个一份,以示公正。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述协议,符合双方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肈梅、黄庆梅于2017年6月1日经广宁县古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