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6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广兴建材有限公司与王道武、北京东兴欣跃新型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广兴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东兴欣跃新型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道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6473号原告:北京京东广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工业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耿占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东兴欣跃新型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郎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文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武,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京东广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兴欣跃新型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道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京东广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京东广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京东广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原告北京京东广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回原告北京京东广兴建材有限公司2684元。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