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井和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和,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井和,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职务,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7)黑09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井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