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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2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冬云、魏玖与熊时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云,魏玖,熊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2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冬云,男,195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魏玖,女,1958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时保,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杨冬云、魏玖与被执行人熊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新生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冬云、魏玖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时保所有的位于镇××单元××室房产(该房产已××)、××新建县××心××单元××室房产、××新建县××镇长××单元南××501户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时保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宝马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熊时保无其他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熊时保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杨冬云、魏玖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本院认为,已查封的房产部分已处置,未处置的房产因涉纠纷暂时不宜处置,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熊时保无其他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2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