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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郁建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郁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8号苏美中心1幢四层。法定代表人苏东。被执行人郁建坤,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苏州市吴中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郁建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3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375号裁决书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 琦审 判 员  吴宏康审 判 员  边敬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步允超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