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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玉、张红海盗窃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381刑监3号再审决定书原审被告人孙玉、张红海盗窃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公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于 卓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