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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马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马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1106号。负责人:颜靖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该支行职工。被告:马立,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被告马立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马立已还清了信用卡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被告马立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林木茂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岑积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