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兵、戴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兵,戴秀娟,沈敏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2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兵,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秀娟,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燕,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多兵,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审被告):沈敏君,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上诉人黄兵、戴秀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兵、戴秀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连忠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