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莫幼萍与谭祖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幼萍,谭祖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970号原告:莫幼萍,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谭祖伟,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莫幼萍与被告谭祖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幼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幼萍负担。审 判 长 欧继仲审 判 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覃海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