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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莫幼萍与谭祖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幼萍,谭祖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970号原告:莫幼萍,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谭祖伟,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莫幼萍与被告谭祖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幼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幼萍负担。审 判 长  欧继仲审 判 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覃海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