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27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国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郑洋,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196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1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登记记录。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因涉及非法融资案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郑洋,已被公安机关控制。2017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05执27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俞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