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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4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浩、魏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浩,魏玉清,李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4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浩,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玉清,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洪梅,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浩与被执行人魏玉清、李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魏玉清名下车牌号为津M×××××号车辆,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魏玉清名下坐落于津南区葛沽镇荣华里10-4-201号房屋,但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