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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青月、杨春秋等与宣恩县沙道沟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青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宣恩县沙道沟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834号原告:夏青月,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原告:杨春秋,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原告:杨春艳,女,1993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原告:杨国清,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原告:杨兴云,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原告:杨桂云,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宣恩县沙道沟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宣恩县沙道沟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5366Y。法定代表人:罗操然,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宣恩县,系沙道沟镇中心卫生院业务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夏青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诉被告宣恩县沙道沟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夏青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青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青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苏学斌审 判 员  刘云飞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璞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