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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振宇与苗琪鑫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振宇,苗琪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69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振宇,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广为、王明旭,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苗琪鑫,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振宇、苗琪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辽028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振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苗琪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振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振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振宇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振宇撤回上诉。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凯审判员王欢代理审判员马汉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龙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