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曹玉金与王平、顾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金,王平,顾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959号原告:曹玉金,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莉群,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顾西平,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XX,资中县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玉金与被告王平、顾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10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玉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莉群,被告顾西平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曹玉金当庭口头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玉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曹玉金负担(原告曹玉金已预交4020元,应退2010元)。审 判 长 彭德能人民陪审员 钟八君人民陪审员 练玉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