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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文宇与李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宇,李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1622号原告:任文宇,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李英,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任文宇诉被告李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文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任文宇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文宇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剑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