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小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901号罪犯陈小光,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小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7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2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陈小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经事先预谋,于2006年3月30日晚上,在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中海水岸春城小区B92单元103室盗窃,赃物价值77305元。2006年5月3日晚在长春市南关区明珠小区B39-8栋盗窃,赃物价值11967元。2006年11月3日在长春市明珠小区入室盗窃,赃物价值390500元。2006年11月上旬在长春市富豪花园入室盗窃,赃物价值9700元。2006年11月24日在长春市豪园小区入室盗窃,赃物价值12714元。陈小光、张振冬共盗窃五次,盗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502186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九监区参加上中底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4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入室盗窃,社会危害大,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