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坝桥头路1号。注册号420500000106138。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芬芳,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客户部渠道经理,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7)鄂0592民初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77元(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288.5元,由上诉人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春晖审 判 员 张晓燕审 判 员 沈 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向晓琳书 记 员 朱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