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国飞与乌审旗豪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飞,乌审旗豪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马国飞,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乌审旗豪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乌审旗无定河镇。申请人马国飞与被执行人乌审旗豪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国飞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乌审旗豪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乌审旗教育局无定河小学大暖入网费提取650000.00元,该款支付案外人乌审旗国税局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分局176152.09元税款,剩余的465004.91元支付给申请人马国飞,对被执行人乌审旗豪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查询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7)内0626执1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思 双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