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牟学刚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524号罪犯牟学刚,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翠屏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学刚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7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牟学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牟学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牟学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学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