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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隗有贵与隗永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有贵,隗永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606号原告隗有贵,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隗永军,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隗有贵诉被告隗永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王秀涛调解,原告隗有贵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隗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有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