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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7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7867浦建康与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建康,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867号原告:浦建康,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争超,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318国道南侧(金星村)。法定代表人:许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浦建康诉被告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建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4248元,减半收取计27124元,由原告浦建康负担。审 判 长  汪春鸣代理审判员  王 虎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嵇洋洋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