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锋、郑红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锋,郑红波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刑初54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公义,男,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大荔县,农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路立龙,男,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德潮,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大荔县,系被告人马公义之亲友。被告人洪阶许,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大荔县,农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澄城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被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文锋,男,陕西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铁柱,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澄城县,农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2017年3月8日因患有帕金森综合症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晓锋,男,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澄城县,农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郑红波,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大荔县,农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史印绪,男,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锋、郑红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由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6日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8日做出(2016)陕05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马公义、郑红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2016)陕05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并发回我院重新审理。2017年8月8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公义及其辩护人路立龙、杨德潮、被告人洪阶许及其辩护人李文锋、被告人郑铁柱、郭晓锋、被告人郑红波及其辩护人史印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1、2015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峰、冯双彦(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被告人郭晓锋负责开车接送人,被告人洪阶许、郑铁柱负责放哨,被告人马公义、冯双彦等人利用扎杆等工具实施盗掘勘扎,未找到古墓葬后离开作案现场。2、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峰、东京顺(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又至本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被告人郭晓锋负责开车接送人,被告人洪阶许、郑铁柱负责放哨,被告人马公义、东京顺等人负责实施盗掘古墓葬,后盗得一件绳纹灰陶鬲(已追回),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时代为商代,文物级别为一般文物。3、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峰、郑红波至我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被告人郭晓锋负责开车接送人,被告人洪阶许、郑铁柱负责放哨,被告人马公义、郑红波利用洛阳铲、钢锨等工具实施盗掘古墓葬,因土质硬而放弃,离开作案现场返回住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渭南市文物旅游局认证,澄城县王庄镇良甫河村古墓葬为商周时代古文化遗址,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峰、郑红波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商周时代古文化遗址,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公义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在第一次犯罪过程中没有参与勘扎;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起诉罪名包含盗掘古墓葬罪,但证据中未有认定古墓葬的相关证据,故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2、盗掘现场认定结论及文物鉴定报告无认定及鉴定资质证明,证据效力不足;3、被告人马公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应排在郑铁柱、洪阶许、郭晓峰之后;4、认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类犯罪系结果犯,本案中被告人马公义的行为未造成相应的后果,属于犯罪未遂;综上,请求对马公义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郑红波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红波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罪名不成立,无证据支持指控;2、郑红波之行为系从犯,应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洪阶许、郑铁柱、郭晓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份底,被告人马公义、郑铁柱、洪阶许经事先联系,三人在澄城县王庄镇共同商议确定盗掘古墓一事,并共同商定由被告人洪阶许找懂盗墓的人。后被告人洪阶许联系到河南籍冯双彦(在逃)等二人后,与被告人马公义、郑铁柱在澄城县王庄镇太贤村被告人郭晓峰租住处会合,并连续2天由被告人郭晓峰驾驶陕E129**吉利黑色小轿车负责接送,窜至澄城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后,被告人洪阶许、郑铁柱负责放哨,被告人马公义、冯双彦等人利用扎杆等工具实施勘扎,因均未找到古墓葬后离开作案现场,次日冯双彦等二人离开澄城县。后经渭南市文物旅游局认定,该盗掘现场为商周时代古文化遗址,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被告人马公义等人的盗掘行为已损害了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2016年1月10日,澄城县王庄镇良甫河村文保员蒋锋印向澄城县公安局禁毒文物大队反映,夜间有盗墓分子在良甫河村实施盗墓,经禁毒文物大队民警勘察及蹲守,抓获犯罪嫌疑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锋、郑红波,并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证人蒋锋印证言证明,他是澄城县王庄镇良甫河村文保员,2016年1月10日早他听文保员屈保山称有新挖的盗洞,他去现场查看并报警。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冯双彦被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4、办案说明证明,因冯双彦未到案,暂未查明另一河南籍嫌疑人身份。5、现场示意图证明,本次作案现场位于应保成家、罗朝有家、李XX家、曹锶家、陈金锁家窑背后土坡。6、辨认笔录证明,马公义辨认出与他共同参与盗掘的嫌疑人有郭晓锋、河南人冯双彦、洪阶许、郑铁柱;郭晓锋辨认出与他共同参与盗掘的嫌疑人有郑铁柱、马公义、河南人冯双彦、洪阶许;洪阶许辨认出他共同参与盗掘的嫌疑人有冯双彦、郑铁柱、郭晓锋、马公义;郑铁柱辨认出他共同参与盗掘的嫌疑人有马公义、郭晓锋、洪阶许、河南人冯双彦。7、户籍证明:马公义,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7197202224815,家住陕西省大荔县埝桥乡北黄村三组,农民。洪阶许,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7196904261675,家住陕西省大荔县安仁镇小荀村五组,农民。郑铁柱,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6606151950,家住陕西省澄城县王庄镇杨家洼村五组,农民。郭晓锋,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9197204265234,家住陕西省澄城县韦庄镇新兴街5号,农民。郑红波,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7197606041054,家住陕西省大荔县朝邑镇大寨子村三组,农民。8、渭南市文物旅游认定结论证明,盗掘现场为商周时代古文化遗址,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马公义等人的行为已损害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9、被告人马公义供述证明,2015年12月底,郑铁柱电话联系他澄县有古墓,让他过来看,他联系了洪阶许一起到澄县王庄见到郑铁柱,三人一起商量盗墓的事,确定由洪阶许找懂盗墓的人,后洪阶许联系了两个河南籍的人,他们一起到澄城县,郑铁柱安排他们住在郭晓峰在太贤村租住处,晚上,郭晓峰开车将他们送至盗墓村子附近,他们拿着工具找墓,后怕被发现回到住处,第二天晚上他们六人又去盗墓村子,郑铁柱和洪阶许放哨,他与河南两人找墓,河南人说找不见第二天就各自走了。10、被告人洪阶许供述证明,2015年12月27、28号左右,马公义给他说到澄县挖墓去,他就和马公义到澄县王庄见到郑铁柱,他们三人商量怎么盗墓,又去看了盗墓的地方(鲁家河附近的村子),他主动说他联系懂找墓的人。随后他联系了河南的冯双彦和一个叫“小丑”的人,两三天后,他和马公义、两个河南人到澄城县和郑铁柱、郭晓锋会合,他们六个人去了鲁家河附近的村子,郑铁柱安排他俩放哨,郭晓锋负责开车,马公义和两个河南人负责找墓,后来害怕被发现,就回了,第二天继续找墓,还是没找见,冯双彦说弄不成,河南人就走了。11、被告人郑铁柱供述证明,2015年12月底,马公义问他良甫河村是否有古墓,他说有,后马公义与洪阶许来到澄城县,他们三人在一起商量怎么盗墓的事,他带着马公义和洪阶许去九沟村看了,他说要找一个懂盗墓的人,洪阶许说让他联系。过了几天,马公义、洪阶许、还有两个河南人来澄县,他安排他们住在郭晓锋在太贤租的地方,晚上,郭晓锋开车拉着他、马公义、洪阶许、两个河南人一起到九沟村,他和洪阶许放哨,马公义和两个河南人找墓,看了一会,看见村上有人没睡,就离开了,第二天晚上,他们六人又一起到九沟村找墓,但没找见,河南人说弄不成,第二天就都走了。12、被告人郭晓峰供述证明,2015年12月底,郑铁柱带着马公义和洪阶许(以前不认识)到他在太贤租住处叫他一起盗墓,他表示同意。过了几天,郑铁柱、马公义、洪阶许、还有两个河南人到他住的地方,晚上,他开着他的车,载他们到九沟村半路上,他将车停在柳泉村等他们,郑铁柱给他打电话让接人,他就过去接人又回到太贤。第二天又去了,听说没找见古墓,他们就都走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6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洪阶许联系到华县籍东京顺(在逃)等三人,与被告人马公义、郑铁柱、郭晓峰会合,由被告人郭晓峰驾驶陕E129**吉利黑色小轿车负责接送众人,窜至澄城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后,采取由被告人洪阶许、郑铁柱负责放哨,被告人马公义、东京顺等人利用扎杆等工具实施勘扎挖掘的分工方式,盗得绳纹灰陶鬲(已追回)一件,次日众人各自离开,该陶鬲留在被告人郭晓锋租住处。后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陶鬲时代为商代,文物级别为一般文物,该陶鬲现已移交澄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经渭南市文物旅游局勘查认定,盗掘现场为商周时代古文化遗址,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被告人马公义等人的盗掘行为已损害了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东京顺被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办案说明证明,因东京顺未到案,暂未查明另一华县籍嫌疑人身份。3、现场示意图证明,本次作案现场位于应保成家、罗朝有家、李XX家、曹锶家、陈金锁家窑背后土坡。3、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被盗陶鬲时代为商代,文物级别为一般文物。4、渭南市文物旅游认定结论证明,盗掘现场为商周时代古文化遗址,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马公义等人的行为已损害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被告人马公义等人的盗掘行为已损害了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5、辨认笔录证明,马公义、郑铁柱、洪阶许、郭晓锋分别辨认与其共同参与犯罪的华县籍嫌疑人为东京顺。6、被告人马公义供述证明,2016年1月的一天,洪阶许联系了华县三个人,他们在澄县会合,由郭晓峰开车接人,再次来到澄城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后,由郑铁柱和洪阶许放哨,他与华县三人找墓,连续几天盗掘,挖到一个陶罐,说是不值钱,华县的人就走了,其他人也各自散了。7、被告人洪阶许供述证明,上次两个河南人走后,他就联系了华县的东京顺,两天后,东京顺和另外两个人来,他就和马公义、郑铁柱、郭晓锋、东京顺等七人又去了上次去的村子实施盗墓,依然是他和郑铁柱放哨、郭晓锋开车、其他人找墓,干了有三四个小时,挖下个陶罐,说不值钱,第二天大家就各自走了。8、被告人郑铁柱供述证明,2016年1月的一天,马公义、洪阶许领着华县三个人过来,他安排他们住在郭晓锋处,晚上,郭晓锋开车拉着他、马公义、洪阶许、三个华县人共七个人到澄城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马公义和三个华县人负责找墓,他和洪阶许负责放哨,干了有三、四个小时,挖了个瓦罐说不值钱,他们就回到郭晓锋住的地方,第二天他们就各自走了。9、被告人郭晓峰供述证明,2016年1月的一天,郑铁柱、马公义、洪阶许和三个华县人到太贤他住的地方来,晚上他开车将他们送到本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他在附近等,大约三四个小时,郑铁柱叫接人,他就接上人回到住的地方,听说挖了个瓦罐不值钱,第二天就各自离开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锋、郑红波经联系会合,采取被告人郭晓峰负责开车接送众人,第三次窜至澄城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由被告人洪阶许、郑铁柱负责放哨,被告人马公义、郑红波利用扎杆、洛阳铲、铁锨等工具实施勘扎、灌水、挖掘的分工方式连续几天实施盗掘。1月30日晚,五被告人从盗掘现场途径刘家洼街道回住处时被蹲守民警抓获。经渭南市文物旅游局勘查认定,盗掘现场为商周时代古文化遗址,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被告人马公义等人的盗掘行为已损害了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扣押清单证明,铁锨二把、绳子一根、钢钎一个、洛阳铲一把、铲一个、塑料袋子一个、细钎一根及扣押请清单证明:五被告人持上述工具实施盗掘,后以上工具被侦查机关扣押,侦查机关扣押郭晓峰在作案过程中驾驶的陕E129**吉利黑色小桥车一辆。2、行驶证证明,被告人郭晓峰所驾驶的陕E129**吉利黑色小桥车一辆系其妻所有。3、现场示意图证明,本次作案现场位于应保成家、罗朝有家、李XX家、曹锶家、陈金锁家窑背后土坡。4、指认照片证明,五被告人指认盗掘现场在澄城县王庄镇良甫河村九沟自然村,及指认盗掘所用工具。5、郑红波辨认出与他共同参与盗掘的嫌疑人有郑铁柱、郭晓锋、洪阶许、马公义;郑铁柱、郭晓锋、洪阶许、马公义分别辨认出与他共同参与盗掘的嫌疑人中有郑红波。6、经渭南市文物旅游局勘查认定,盗掘现场为商周时代古文化遗址,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被告人马公义等人的盗掘行为已损害了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7、被告人马公义供述证明,2016年1月下旬一天,郑铁柱给他打电话让他再去找墓,他叫了郑红波参与,与其他人会合后,同样采取郭晓峰开车接送人,郑铁柱和洪阶许放哨,他与郑红波负责挖掘的分工方式盗墓,1月30日晚被抓获。8、被告人洪阶许供述证明,2016年1月下旬一天,郑铁柱给他打电话叫继续挖墓,并与马公义、郑铁柱、郭晓锋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后知道是郑红波)一起到之前盗墓的村子窑背上盗墓,他与郑铁柱放哨,郭晓锋开车,其他人找墓,一连几天没有挖到古墓,离开现场在返回的路上被抓获。9、被告人郑铁柱供述证明,2016年1月下旬,马公义给他打电话说上次发现个大墓,和郑红波来,当晚,他与马公义、郑红波,郭晓锋去挖墓,第二天洪阶许也来了,他与洪阶许放哨、郭晓锋开车,其他人挖墓,一连几天晚上没有找到古墓,其中一天他有事没去,30日晚上从刘家洼街上返回的路上被抓获。10、被告人郭晓峰供述证明,2016年1月下旬,郑铁柱、马公义、郑红波到他租的地方,晚上,他又开车将他们送到九沟挖墓,但土太硬,第二天,洪阶许来了,晚上他们又去浇水挖墓,中间有一天郑铁柱有事没来,一连几天没挖到,1月30日从刘家洼街上往回走的时候被抓获。11、被告人郑红波供述证明,2016年1月26日晚,马公义叫他到王庄镇附近盗墓,他同意后第二天就和马公义、郭晓峰到王庄镇太贤村见到郑铁柱,晚上他们就去探墓,第三天,他和洪阶许、马公义、郭晓峰去给探到的古墓灌水,第四天,郑铁柱来了,他们五人再一起灌水,1月30日晚,郭晓峰开车接送人,郑铁柱、洪阶许放哨,他与马公义负责挖墓,没找到文物,回来路上被抓获,盗墓工具中有他一个小铲。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综上,被告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组织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3次,被告人郭晓峰参与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作案3次,被告人郑红波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作案1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公义、洪阶许、郑铁柱、郭晓峰、郑红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商周时代的古文化遗址,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之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公义与被告人洪阶许、郑铁柱相互勾结,经事先联系预谋,商议确定盗墓之事,被告人马公义在多次盗掘过程中作为固定成员,分工协作,联系人员,提供工具,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公义当庭辩称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未参与勘扎的辩护理由与当庭查明事实不符,且其在侦查阶段亦供述曾其参与勘扎,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辩称一、盗掘现场认定结论及文物鉴定报告无认定及鉴定资质证明,证据效力不足之辩护理由,经当庭查明,盗掘现场的认定结论系由渭南市文物旅游局作出,渭南市文物旅游局作为渭南市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对全市文物的认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故渭南市文化旅游局对本辖区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进行认定系其依法履职行为。另本案中涉案文物的鉴定报告由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作出,陕西文物鉴定研究中心系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鉴定机构,且在鉴定报告正本备注项已注明对外出具何种样本,公诉人在庭审时已对此作出明确说明,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辩称二、被告人马公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排在郑铁柱、洪阶许、郭晓峰之后的辩护理由与当庭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辩称三、被告人马公义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公义等人的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系犯罪既遂,故该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称四、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中有盗掘古墓葬罪,但未出示相关证据,不应定盗掘古墓葬罪之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鉴于被告人马公义在归案后能坦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阶许、郑铁柱与被告人马公义相互勾结,经事先联系预谋,商定盗墓之事,二被告人在多次共同盗掘过程中作为固定成员,分工协作,联系人员,提供工具,亦均起主要作用,亦均属主犯,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坦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晓峰在多次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坦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红波在其参与的1次盗掘过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能坦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红波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明,被告人郑红波等人的犯罪对象系商周时代的古文化遗址,且鉴定机构系有资质机构依法出具,被告人郑红波等人之行为损害了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故其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另辩称被告人之行为系从犯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公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二、被告人洪阶许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三、被告人郑铁柱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四、被告人郭晓峰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五、被告人郑红波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六、作案工具铁锨二把、绳子一根、钢钎一个、洛阳铲一把、铲一个、塑料袋子一个、细钎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刘长生审 判 员 王海杰人民陪审员 刘军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斌丽 更多数据: